| 一、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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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在職訓練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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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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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行政院積極推動「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勞動力升級及縮減產業勞工數位落差計畫,並為加強在職勞工專業態度及所需核心職能,爰結合民間有品質的訓練資源辦理在職勞工技能進修訓練及全民共通核心職能課程,以提升企業人力素質及勞工競爭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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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請辦理訓練單位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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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法設立登記之勞工團體、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民團體、漁民團體、各行(職)業專業團體、研究機構或相關法人團體、職業訓練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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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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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以上基層勞、資、農、漁團體研提之訓練計畫需向所屬上級勞、資、農、漁團體提出(如全國性聯合會、縣市總工會、縣市職業總工會、縣市產業總工會、縣市工業會、縣市商業會),並由上級團體彙整後提報本局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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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個基層勞、資、農、漁團體不得同時由 2 個(含)以上之所屬上級勞、資、農、漁團體提出申請,單位之附設職業訓練中心亦不得與該單位同時提出申請
)。 縣市級(含)以上勞工、工商團體,如未提出申請,其基層團體得向本局提出申請。前開申請單位其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需具有辦理訓練相關之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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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辦理課程及適用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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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專業技術課程、縮減數位落差課程及全民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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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適用產業:以「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之12項業別(人才培訓 / 人力派遣及物業管理服務、工程顧問、文化創意、金融服務、流通運輸服務、研發服務、設計服務、醫療保健及照顧服務、通訊媒體、資訊服務、環保服務、觀光及運動休閒)及本局優先推動之策略性產業為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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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辦理4班專業技術課程及縮減數位落差課程,需辦理1班全民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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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訓練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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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訓練班次之訓練總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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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專業技術課程,最低以24小時,最高不超過144小時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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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縮減數位落差課程,最低以24小時,最高不超過60小時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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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全民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含3大基本核心課目9單元,合計48小時;申請單位得依產業之需求,增加產業核心職能課程,最高以12小時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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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訓練課程內容之安排應以實際運用技能訓練為主、學科為輔。每班次授第一條課時間應於
3個月內辨理完畢為原則,但超過72小時以上者,可於4個月內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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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訓練開班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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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每班人數最多不超過40人,最低不得少於2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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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實際開班人數必須超過原核定開班人數之半數以上始得開班(只達半數者仍不可開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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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若學員報名人數踴躍,各訓練單位得超額增收原核定開班人數之10%,但超收學員之費用不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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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招訓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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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具勞、農保身分且年滿15歲至65歲之本國籍在職勞工、在台之大陸配偶已領有長期居留證或工作證在職勞工、外國籍配偶已領有居留證在職勞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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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學員報名時須備齊勞保卡(勞保紀錄)(農漁民檢附投保單位證明),以便本局查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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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學員於本年度內參加專業技術課程或縮減數位落差課程者,以一次為原則,但得再參加核心職能課程;另參加初階班之學員,經本局核准後,可在同一年度參加同一訓練單位所舉辦同一課程之進階班;一人以一次為限。訓練單位接受報名時,均需上網登錄並查核學員身分(
或由本局協助辦理之 ) ,重複者不得受理。事後發現重複學員之訓練補助費由訓練單位自行吸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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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訓練單位招訓對象得為同一事業單位之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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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訓練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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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局核定日起至95年11月30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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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訓練費用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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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專業技術課程」及「縮減數位落差課程」本局補助50%、學員負擔50%;「全民共通核心職能課程」本局補助訓練費70%,學員自行負擔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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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如係屬特定對象(中高齡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負擔家計婦女、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力者、更生受保護人等在職勞工),由本局全額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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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經費編列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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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鐘點費:依行政院當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之標準支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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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講師鐘點費:95年度最高每小時得編列新台幣(以下同)1,600元。
- 助教鐘點費(術科課程):每小時得編列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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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材料費:依課程需要核實編列,編列上限標準,如作業手冊中材料費各職類班次編列上限標準表(材料費之編列以術科之時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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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教材費:按訓練班次學員人數編列,最高每人得編列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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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宣導費:按班次編列最高得編列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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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場地費:按班次上課次數編列,每場次最高得編列2,500元(一天分為上、下午及晚上3場次,每場次至少3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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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工作人員費:支付訓練期間辦理訓練動態系統資料上傳、資訊處理、督導訓練班次及學員出缺席管理及學員後續追蹤等訓練品質維護事宜之專業人員工作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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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班補助工作人員1人。
- 工作人員時數以不得超過總訓練時數外加30小時編列,每小時最高得編列200元,並於經費核銷時另行撥補。
- 已支領鐘點費之講師、助教不得再支領工作人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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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行政管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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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得按實際辦理訓練費用總額(
包括鐘點費、材料費、教材費、宣導費、場地費等五項 )的15%編列(含雜費5%-分別核銷)。不得報支採購設備。
- 核銷時,需檢具發票或領據及支出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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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前述鐘點費、工作人員費、行政管理費應為專款專用;材料費、教材費、宣導費、場地費得視需要相互流用支應。其流出、流入金額以各項最高編列預算之10%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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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訓練計畫申請時間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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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局自公告日起受理申請,訓練單位應將年度計畫一次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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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申請單位應按「補助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作業手冊」之格式及作業方式,提送與訓練目的相關之訓練計畫文件一式2份,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函送至本局彙管單位彙整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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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申請單位所送相關表件格式及各項經費標準等不符合規定者,本局不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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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申請單位需以其訓練容量及配合產業發展需求、會員人數提出訓練需求及班數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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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申請單位應檢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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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於本局企業訓練聯絡網站http://training.evta.gov.tw/
下載或洽本局或彙管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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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設立登記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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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組織章程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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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訓練場地消防安檢合格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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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改善計畫書(凡94年被評鑑為需提出改善計畫之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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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訓練計畫書【作業手冊之審查表、研提課程規劃表、訓練單位計畫基本資料、訓練計畫、經費明細表、材料明細表、開班計畫總表、訓練場地資料表,並含證明文件及四張合格訓練場地照片、師資名冊】。
申請單位必須參加本局辦理之相關「培訓機構導入訓練品質計分卡研習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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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審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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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初審、複審(分組審查)兩階段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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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初審:由本局及彙管單位就相關文件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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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複審:由本局邀集產、學界專家共同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分組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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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組審查方式:94
年度已辦理補助勞、資暨其他團體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計畫或重點產業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計畫之單位,經評鑑為C級以上之單位,依訓練需求書進行課程審查,並依
94年度辦理績效與評鑑結果進行審查,審核補助班數。
- 第二組審查方式:未參與
94 年度補助勞、資暨其他團體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計畫重點產業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計畫之單位,需先行參加品質甄選會議,訓練單位依訓練需求書所列項目作簡報,由審查小組作品質資格審查,審查合格者,再由審查小組針對訓練需求書所列項目進行課程審查,並依其課程規劃狀況,審核補助班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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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辦理簽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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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計畫經本局審查核定後,申請單位應參加訓練單位工作人員說明會,並依作業手冊規定檢附相關文件與本局辦理簽約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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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督導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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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瞭解施訓情形,得採定期(由本局邀集產、學專家共同組成實地訪視評鑑小組,依訓練單位依所提出之訓練訓練計畫書進行實地訪視評鑑)及不定期方式(實地不預告實地抽訪、電話抽訪)。訓練單位經訪查如有重大缺失者,本局得發函其主管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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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配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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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辦理招訓及招訓簡章:各訓練單位所印製或公告之招訓簡章如有內容不實者,將不予補助該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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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填報開訓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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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訓練單位應將已開訓班次之相關資料,於開訓後7日內先行鍵入傳送至本局之「訓練動態管理系統」資料庫中心。
- 訓練單位應於開訓後
10 日內依據作業手冊規定,列印開訓基本資料送至本局,若經正式函知7日內仍未送達者,本局得停止補助辦理該班次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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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填報結訓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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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訓練單位應於訓練班次結訓後3週內,將已結訓班次之結訓資料鍵入傳送至本局之「訓練動態管理系統」資料庫中心。
- 訓練單位於訓練班次結訓後3週內,函送結訓相關資料,請本局撥付補助費用,訓練經費之撥付,按訓練單位原申請並經核定之人數及費用核撥,訓練人數未達核定人數者,按實際訓練人數撥付。
- 受訓學員出席時數未達受訓總時數三分之二者,不予補助; 符合全額補助資格之受訓學員應提出之證明文件,並實際特定對象人數核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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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辦理變更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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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訓練單位非經本局同意不得任意變更已核定之訓練計畫內所列訓練課程內容、班次、費用、訓練時間及訓練人數等,如有違反者,本局得停止補助辦理該班次訓練費用,並作為本局督導考核及評鑑依據。辦理變更訓練計畫需按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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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辦理增班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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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單位有必要增班者,應於預定開訓日期3週前,
依作業手冊規定函送增班計畫資料至本局審查,經本局核定同意後始得辦理增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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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製發結訓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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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於受訓期間成績合格者,由訓練單位發給結訓證書(格式如作業手冊範例)。結訓證書上應註明該項訓練係接受本局補助辦理。缺課時數超過全期訓練時數三分之一以上,或經訓練單位考核,成績未達所定標準者,均不得發給結訓證書,但必要時得另發給受訓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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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訓練單位需配置具有收發電子郵件等資訊處理能力專職人員,於訓練期間辦理職業訓練動態管理系統資料鍵入、上傳,且能適當辦理學員出缺席管理及配合本局進行學員後續成效追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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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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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訓練單位於訓練計畫核定後,須自行辦理訓練並全權負責,不得有轉包、委辦等情事,若經查明有轉包、委辦等情事者,本局不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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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訓練單位如未依據本局核定之課程計畫及課程進度表實施訓練,或以不實資料或虛列名額向本局申請撥付訓練費用,經查獲者除依法追究責任外,本局得減少或停止補助辦理相關訓練,訓練單位不得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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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訓練單位辦理不善或經訪查有重大缺失者,本局得要求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2年內不予委託或補助。
- 訓練單位經查有虛偽不實、浮報經費或轉包等情事,除依法追繳已領取之經費外,涉及刑事責任者,本局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並於3年內不予委託或補助辦理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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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承辦之訓練單位所屬人員參與所屬訓練課程,每班以1人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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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各訓練單位辦理之訓練班次承辦人員不得兼任講師或為該班之學員,參訓學員亦不得兼任講師或助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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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訓練單位依本局核定之學員自繳費用標準向受訓學員收費(若訓練單位優惠學員者,由訓練單位自行吸收並於支出分攤表中註明)外,不得超收或以其他名目增收。已繳交之費用,如因訓練單位之因素未能如期開班時應全數退還;開課後,學員即不得要求退費亦不得更換其他學員上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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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所提之訓練班次,除全國性團體或聯合會外,不得跨區辦理,需在該會設立登記縣市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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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申請單位未依作業手冊規定之時程進度辦理訓練行政及會計核銷作業者,該班次不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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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94年評鑑結果為D級單位者,本(95)年不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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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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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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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同一訓練計畫,不得重複向本局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違反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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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尚未核給經費補助者,不予補助,並列為本局3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 本局已核給是項經費補助者,除追繳所補助之經費外,並列為本局3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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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本計畫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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