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
方案一之一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台技(三)字第0980064846C 號令發布
一、依據:
|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第十
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目標:
(一)促進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與產業連結,縮短產學落差。
(二)提供近期畢業之大專畢業生就業輔導與職場經驗,以利後續就業。
(三)舒緩當前失業情勢,減少失業可能產生之問題。 |
三、期程:
| 學校執行期程自九十八年四月一日至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止。每名實習員實習期程為期一年,學校辦理媒介次數得視實際需要調整。 |
四、辦理原則:
(一)辦理方式:本要點以各學校為主體擬具計畫提出申請,媒介各學校九十五學年度至九十七學年度本國籍大專畢業且非在學之畢業生
至實習機構實習。
(二)辦理名額:各學校媒介畢業生總數以不超過該校九十五學年度至九十七學年度畢業生總數百分之四為原則,其中六分之一名額應保留
予九十七學年度畢業生。本要點預計媒介約總計三萬三千五百名大
專畢業生至職場實習。
(三)基本關係:
1.學校與畢業生:媒介關係。
2.學校與實習機構:合作關係。
3.畢業生(實習員)與實習機構:僱傭關係。 |
五、申請條件:
(一)大專畢業生:本要點媒介之大專畢業生,以九十五學年度至九十七學年度大專畢業且非在學(以畢業證書核發日期為準)之待(失)
業人員優先。
(二)實習機構:
1.本要點所定實習機構包括全國各企業、執行業務之事務所、短期補習班、非公立醫療及護理機構、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等。
2.本要點以簽署愛心企業宣言之企業,以及學校現有實習計畫或產學合作計畫配合之企業為優先實習機構。但各學校媒介實習員至現有配合企業之總數以不超過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3.各實習機構應檢附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或結算申報書影本)及繳納勞保保險費收據(影本需加蓋公司章戳),並符合下列規定及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
(1)企業: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登記之文件影本。
(2)執行業務之事務所(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等)及短期補習班: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影本。
(3)非公立醫療機構(如私立醫療機構或醫療法人附設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申請設立,檢附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
開業執照影本。
(4)非公立護理機構(如財團法人護理機構及私立護理機構):依護理人員法設立,檢附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開業
執照影本。
(5)私立幼稚園:依幼稚教育法立案之私立幼稚園證明書影本,並加入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6)私立托兒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設立之私立托兒所證明書影本,並加入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
(7)其他:除上述實習機構外,其他學校所設科系對應之相關機構,依各相關法規規定核准登記之文件影本。
4.實習機構進用實習員人數:
依各實習機構當月勞保投保人數為基準,實習機構員工數達十人以上者,進用實習員總數以不超過現有員工數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員工數未達十人者,進用實習員總數視其提供實習設備及業師情形而定,並至多以二名為限。
5.單一實習機構進用實習員總數:
單一實習機構進用實習員總數以不超過三百三十五名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該實習機構提出實習員實習期滿有具體留用計畫者(至少一年以上),得增加核予同比例(具體留用人數除以申請人數)之實習員名額。
(2)各學校進用實習員總數有未足額情形時,本部得視實際業務執行期程,將此類名額調整至其他需求學校辦理,並開放此類機構及其他實習機構申請。
6.申請實習機構注意事項:
(1)申請本要點實習員之實習機構自九十八年元月一日起,如有非因原聘僱員工(含派遣人力,以下同)之過失而解聘或資遣員工情事或減少學校在學學生實習計畫者,將不予提供實習員名額。
(2)配合本要點執行期間,除原聘僱員工或實習員,有退休、自願離職、違反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或聘僱契約所定解聘(僱)情事外,實習機構不得解聘(僱)或資遣員工,並且不得影響現有提供學校在校學生實習之相關計畫;如經查核,實習機構確有違反上開規定情事,本部將停止該實習機構之實習機會,並轉介實習員至其他機構實習。
7.實習機構負責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不得為本要點之進用人員。 |
六、前置及申請作業:
(一)辦理說明會及相關宣導: 由本部辦理各項說明會及宣導。
(二)建置資訊平台及初審機制:
1.由本部及各學校建置媒合平台,供符合本要點所定資格要件及有意願申請之實習機構,於期限內上網登錄需求條件及名額。
2.針對實習機構及其填報職缺,得經本部、經濟部、財政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勞工保險局所組成跨部會審查小組,就其是否有合法立案、欠稅事件、勞保人數資料、近三年是否大量解雇員工及重大工安通報事件在案等情事進行初審,通過審查之實習機構始公布於媒合平台,以供學校選擇合作。
(三)學校研提計畫:
計畫書應包含下列項目,並以三十頁為限:
1.資料檢核表。
2.學校基本資料。
3.計畫書內容:
(1)依據及目標。
(2)具體措施,應包含下列項目:
a.畢業學生專長及意向調查。
b.實習機構意願調查及篩選機制。
c.實習機構專長(如know-how)及人數需求。
d.實習機構培訓實習員機制。
e.實習媒介機制(如實習機構與實習員甄選面試等)。
f.實習員定期輔導機制(含學校及實習機構)。
g.學校定期至實習機構訪視實習成效機制。
h.實習委員會組織及運作機制。
i.實習機構成效檢核指標。
(3)經費需求。
(4)預期成效:
a.實習員對實習機構之貢獻。
b.實習員人力品質提升成效。
(5)聘僱屆滿之處理機制。
(6)附錄:
a.實習員及實習機構實習媒介名冊。
b.實習委員會組織章程及名冊。 |
七、審查作業:
(一)第一次申請: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就各申請案件之基本資料及整體運作機制進行審核。審核過程中得邀請學校列席說明。
(二)第二次以後申請:由學校於每月二十五日前提供當月完成媒介之實習員與實習機構實習名冊、新增實習機構之專長(如knowhow)、人數需求及培訓實習員機制,報本部備查。 |
八、計畫執行方式:
計畫經本部核准後,學校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簽訂合作契約:
學校應與實習機構簽訂合作契約,以規範雙方權利義務外,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1.實習環境:實習機構應提供安全衛生之實習課程及場所(限臺澎金馬等地)。
2.輔導機制:
(1)本職學能輔導:實習機構應與學校配合,針對實習員之本職學能規劃適合之實習內容,並有業師帶領實習及教育訓練,以增進就業能力與經驗。
(2)生活及心理輔導:實習機構應與學校配合,共同負責實習員實習期間之生活輔導與問題處理。
3.實習員成效考核:
(1)實習員請(休)假部分,依各實習機構相關規範辦理。
(2)實習機構應定期考核實習員實習成效,其經考核成效不佳確實不能勝任實習工作者,得予終止契約,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給付資遣費(依實習員本薪半數於計畫期間之在職月數比例計給,計算公式為:一萬一千元×在職月數除以十二);此類實習員不得再要求學校轉介其至其他實習機構實習。對於通過考核者,應出具實習完成證明,並於實習期滿後,儘量優先予以僱用。
4.給付資遣費:實習期間未滿,如有非可歸責於實習員之過失而終止契約者,實習機構亦應依前目規定給付資遣費。
5.爭議處理:發生實習糾紛或爭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辦理。
6.合約書未盡事宜,除依本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外,得提交
實習委員會處理。
(二)成立實習委員會,作為實習作業諮詢及爭議處理單位。
(三)辦理畢業生及實習機構之媒介作業:
1.每名畢業生至實習機構實習以一次為原則,並與實習機構簽訂「特定性工作定期契約」,實習期程為期一年,屆期即終止勞動契約,實習機構無需支付資遣費。
2.實習期間未滿,如有非可歸責於實習員之事由,或非因實習員表現不佳確實不能勝任實習工作而解僱者,學校得轉介實習員至另一實習機構實習,但總期程合計最長仍以一年為限。
3.實習機構訪視作業:學校應定期至實習機構訪視實習成效。 |
九、經費作業規定:
(一)經費編列原則:
1.實習員每名本薪二萬二千元,以及實習機構為其提撥之勞、健保(內含職災)及勞退金四千一百九十元,每月計編列二萬六千一百九十元(由學校按月撥付實習機構);年終獎金以本薪×一個半月×九十八年實際工作月數比例(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為原則計算。實習機構給薪優於上述基準者,依實習機構規定辦理,優於經費部分由實習機構自行負擔。
2.本案經費專款專用,未進用人數之經費及所孳生利息應繳回。
3.學校得編列本部補助本計畫經費總額百分之一點五,作為推動業務所需之費用,並實報實銷。
4.學校為推動本業務所需人力,得由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方案八大專校院教學、職涯輔導及專案管理人力增能方案支援。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全數由「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計畫」特別預算支應。
(三)經費請撥、執行及結報:
1.經費由本部分三期撥付(第一期於計畫核定後撥付,第二期於九十八年八月份撥付,第三期於九十九年撥付)。
2.經費執行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訓練講習與研討會相關管理措施等規定辦理。
3.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送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含實際媒介畢業學生人數、實際實習月份及整體實施績效進行檢討等資料)報部辦理結報。 |
十、管考方式:
(一)學校應依規定,每天定期至管考平台填報媒合上班資訊,每月二十五日從管考平台匯出媒合及經費統計資料報本部,每季填報實習員成效考核表。
(二)本部得定期或不定期至學校及實習機構實地訪視或抽查。 |
十一、計畫作業流程圖
附件1: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方案一之一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媒介作業
附件2:大專畢業生至實習機構職場實習方案運作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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