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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在職勞工共通核心職能、產業核心職能、國際溝通能力、運用科技能力、研發創新能力、專業技術能力,辦理實務導向之在職訓練,以提升企業人力素質及勞工競爭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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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推動「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之12項業別。
- 本局研訂之策略性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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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共通核心職能課程訓練。
- 產業核心職能課程訓練。
- 國際溝通能力、運用科技能力、研發創新能力課程訓練。
- 專業技術能力課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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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產業人才投資計畫補助對象為具勞、農、漁保身分,且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本國籍在職勞工、在臺之大陸配偶且已領有長期居留證或工作證之在職勞工或外國籍配偶且已領有居留證之在職勞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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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以各校院辦理在職訓練開設學士學分班、碩士學分班之收費標準,並以學員取得之學分,補助學員80%的學分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3年內每位學員最高補助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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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學員如係特定對象在職勞工(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補助全額學分費用,3年內每位學員最高補助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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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大專校院應將年度計畫向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一次提出,受理申請期間另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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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大專校院須依照本訓練計畫作業手冊之規定辦理後續作業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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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校院所送之計畫,經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邀請區域產、官、學界代表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初審後,再由本局複審後核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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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本要點之研擬規劃、修訂、大專校院所提計畫複審、職能課程整合、師資研習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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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大專校院計畫初審、品質查核、經費核銷及查核、所屬轄區資訊提供、區域產業訓練需求調查分析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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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企業及產業訓練需求提報訓練計畫、提供教學資源、延聘師資(每一課程至少需延聘三分之一以上具實務經驗師資
)、 彙整學員名冊送職訓中心核定、招生廣宣、 依本要點作 業手冊規定辦理相關作業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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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局及所屬職業訓練中心得派員實地訪查計畫執行情形,並加以稽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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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大專校院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有辦理不善者,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本局
3 年內不予受理申辦訓練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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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同一計畫不得重複向本局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違反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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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未獲核給經費者,通知相關單位不予撥付,且 3 年內不予受理申辦本局訓練計畫。
- 已獲核給經費者,除通知相關單位追繳所撥付之經費外, 3年內不予受理申辦本局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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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應於學員 訓練時數完成且取得學分證明後,檢具學員名冊(除基本資料外須含學員個人銀行帳戶)送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審核後,憑以撥付學員學分補助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