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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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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調整之相關配套措施說明
 
自96年7月1日起,基本工資調整為每月新臺幣17,280元,每小時95元。為因應該項調整,減緩對中小企業之可能衝擊,研議訂定五項基本工資調整之配套措施,分述如下:
  
配套措施說明列表
配套措施
辦法依據
相關規定說明
一、時薪勞工僱用安定措施 訂定「僱用安定時薪補貼試辦要點」 以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勞職業字第0960501677號令發布,並自96年7月1日生效。 一、適用行業及規模:僱用未滿50人之速食店、飯店、餐廳、飲料店、大賣場、百貨公司、超商商店、加油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等特定行業之中小企業(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50人者。)雇主。但以連鎖加盟型態經營者,其直營連鎖店不適用本措施。

二、補貼方式:雇主於本措施生效前已僱用,生效後仍在職之勞工(不限特定對象),以時薪給薪方式、每週工作未滿32小時,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時薪補貼。依僱用部分工時之勞工人數每人每小時補貼雇主新臺幣10元。

三、施行期間:自生效日起至97年6月30日止,試辦1年。
二、弱勢勞工僱用獎助措施 1.修正「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於96年7月4日勞職業字第0960501686 號令發布,並自96年7月1日施行。

2.於現有僱用獎助措施(獎勵雇主僱用全時工作之弱勢勞工)擴大適用至僱用部分工作弱勢勞工之雇主。
一、無行業及規模之限制。
二、獎助條件: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辦理求才登記後,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推介並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
三、本辦法之失業勞工:
1.失業期間連續達5個月以上。
2.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2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
3.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特定對象:
(1)負擔家計婦女。
(2)年滿40歲至65歲失業者。
(3)身心障礙者。
(4)原住民。
(5)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更生受保護人。
(7)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四、獎助方式:雇主僱用全時(每週工作32小時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20小時以上)或部分工時(每週工作未滿32小時)弱勢勞工連續達3個月以上,每人每月發給雇主10,000元或每人每小時10元,最長12個月。
三、失業勞工就業服務   於基本工資調整後,強化與勞保系統勾稽,檢視該段期間辦理勞工保險退保之勞工名單。積極協助失業勞工,辦理就業服務、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等,並透過本會暨轄屬單位、直轄市暨各縣市政府及其他相關單位(如全國商業總會、全國工業總會等)辦理相關活動時加強宣導。
四、調整外勞膳宿費用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有關外勞在臺之膳宿費用得計入工資,並應由勞雇雙方於外勞入國前協議,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之,爰雇主可考量調整外勞膳宿費用,以因應基本工資之調整。(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得部分以實物給付。)
五、補助企業員工職業訓練  

一、為達長期提升各階層在職勞工自主學習意願、有效累進個人人力資本、確實促進產業發展及提升國家競爭力的目標,辦理「產業人才投資方案實施計畫」以各訓練單位辦理在職訓練收費標準,補助參訓學員80%訓練費用,惟3年內每位學員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3萬元。

二、為激發企業人力資本投資意願與行動,辦理「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計畫」以協助企業及組織團體辦理教育訓練,本局提供50%~70%的訓練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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