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津貼內容:雇主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指定單位所推介符合資格之人員,連續僱用達三個月以上,得申請僱用獎助津貼,津貼按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台幣一萬元,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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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廠商資格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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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或繳納差額
補助費、代金。
- 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三十二小時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二十小時以上。
- 依勞動基準法或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發給工資。
- 為依本辦法所僱用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並為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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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申請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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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指定單位所推介之人員,僱用連續達三個月以上,得申請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
- 申請經核准者,按季發給津貼。
- 相關申請表格:津貼申請書、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印領清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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