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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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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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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_icon首頁 求才百科 僱用獎助津貼 「時薪補貼要點」及「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答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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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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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問答集
 
PART1 僱用安定措施
 
Q1: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有個薪資補貼,如何申請?
A1:
僱用安定措施的薪資補貼,是指政府在經濟不景氣達到一定標準的時候,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雇主在公告期間,與勞工協商後擬定僱用安定計畫提出申請。因此目前在未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的情形下,尚未能提出計畫申請。
 
Q2:
僱用安定措施之目的與規劃概念?
A2:
僱用安定措施係參酌其他國家相關制度,為避免雇主於經濟不景氣大量裁員之情形,鼓勵勞雇雙方相互協商調整因應所面臨的經濟衰退,經勞資協商採取縮短工時及調整薪資之方式,以避免雇主大量裁減員工。雇主可藉此方案留住有技能之勞工,俟恢復生產量時,即可節省再僱用之相關人事費。而為減少其對於在職勞工生計之衝擊,提供薪資補貼予勞工,可協助勞工較願意讓雇主以調整工時工資因應之,減少雇主直接裁員。
 
Q3:
僱用安定措施辦理之時機,以及如此訂定之原因?
A3:
  1. 中央主管機關啟動僱用安定措施之時機為經濟不景氣時,其指標則為就業保險失業率(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占該人數加上每月底被保險人人數之比率)連續三個月達百分之二點二,且該連續三個月期間,主計處人力資源調查之失業率持續升高之情形下辦理。
  2. 所定應達百分之二點二之標準,乃是參酌九十七年至九十八年間金融風暴發生,本會職業訓練局辦理充電加值計畫及企業實施無薪假時之相關失業數據指標。(查本會職業訓練局於九十八年二月辦理充電加值計畫;另九十八年二、三月期間之無薪假人數達最高峰。前揭二個月之平均就業保險失業率為百分之二點一九。)
 
Q4:
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之實施期間及補貼核發期間?
A4:
  1.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之期間最長六個月,得公告延長至一年。
  2. 雇主於公告期間提送僱用安定計畫,在職勞工於計畫期間領取薪資補貼最長3個月,得延至6個月。
 
Q5:
辦理方式
A5:
因經濟不景氣致虧損或業務緊縮之事業單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僱用安定措施實施期間內,為避免裁減員工,擬定僱用安定計畫,報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定,計畫經核定後,雇主按月代被保險人申請核發薪資補貼,補貼匯入被保險人帳戶。(若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僱用安定措施啟動前,事業單位即已實施僱用安定計畫者,亦得適用,但薪資補貼的核算,係從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定後起算)
 
Q6:
僱用安定計畫應符合之要件:
A6:
  1. 雇主與被保險人約定縮減工時及依其比例減少薪資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2. 約定縮減工作時間並減少月投保薪資之範圍為20%-80%,且不低於17880元。
 
Q7:
可領取補貼之勞工要件
A7:
  1. 僱用安定計畫實施前,就業保險投保年資累計達一年以上
  2. 計畫實施前三個月內,屬全時工作者(月薪制、每週工作35小時以上)
 
Q8:
補貼核發標準與期間
A8:
  1. 按被保險人約定縮減工時前後之月投保薪資間差額50%發給。
  2. 參加政府機關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之訓練課程達16小時以上,按差額之70%發給。
  3. 期間最長發給3個月。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延長至6個月。
 
Q9:
不予補貼之情形
A9:
  1. 未依計畫內容實施。
  2. 月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屆期未改善。
  3. 實施計畫期間,事業單位未維持僱用規模達90%或新增聘僱勞工。
 
Q10:
僱用安定措施係屬無薪假的法制化補貼?
A10:
僱用安定措施的目的是在雇主因遇經濟不景氣致有業務緊縮之情形時,為避免雇主裁減員工,故鼓勵勞資雙方共體時艱,以縮短工時及調整薪資之方式因應,但縮減的比例應介於20%-80%之間,且雇主至少應負擔17880元,政府始對於其月投保薪資前後差額提供部分補貼,故並非係於雇主違法實施無薪假期間提供補貼。
 
 
Part 2 僱用獎助措施
   
Q1: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有一個僱用獎助措施,與之前的僱用獎助(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有何不同?
A1:
一、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發布同日,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亦同日廢止,故日後僱用獎助之申請,皆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之規定。
二、新舊法之主要差異重點為:
(一) 雇主範圍: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二) 適用對象:

  1. 配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修訂,適用對象修正及增列為「獨力負擔家計者」、「長期失業者」。
  2. 刪除「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年滿40歲至65歲失業者,修正為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者

(三) 補助標準

  1. 給付標準係以是否採按月計酬方式給付基本工資為劃分依據。
  2. 僱用部分工時者之獎助額度提高為45-65元。
  3. 依受推介失業者之身分區分獎助額度。
(以下僅就新法之僱用獎助介紹說明)
   
Q2:
何謂僱用獎助?大致流程為何?
A2:
凡雇主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並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就業諮詢所推介全時(月薪制)或部分工時(非月薪制)之弱勢勞工連續達30日以上,得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依僱用人數每人每月發給雇主8000元-12,000元或每人每小時45-65元(受推介的弱勢勞工身份不同,獎助額度不同),最長12個月。
   
Q3:
僱用獎助由誰申請,是雇主或受僱者?由何單位發給?
A3:
由雇主申請,並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
   
Q4:
符合申請僱用獎助的雇主與失業勞工的資格條件為何?
A4:
※ 雇主:僱用下列失業勞工之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 失業勞工:下列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就業諮詢開立僱用獎助推介卡者
    1. 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者。
    2. 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特定對象
    • 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失業者。
    • 身心障礙者。
    • 長期失業者。
    • 獨力負擔家計者。
    • 原住民。
    • 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 更生受保護人。
    •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Q5:
僱用獎助的補助標準為何?有無合併計算情形?
A5:
一、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方式給付工資者,依下列標準核發:
  1. 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長期失業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12,000元。
  2. 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款至第九款人員(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10000元。
  3. 僱用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8000元。

二、勞雇雙方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給付工資者,依下列標準核發:

  1. 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年滿45歲至65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長期失業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65元,每月最高發給12000元。
  2. 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款至第九款人員(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55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10000元。
  3. 僱用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45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8000元。

三、合併計算部分:

  1. 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合併領取本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最長以12個月為限。
  2. 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以上雇主,並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各雇主均得依規定申請獎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按雇主申請送達受理之時間,依序核發。但獎助金額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第一項第二款各目規定之最高金額。
   
Q6:
雇主申請僱用獎助之期限?向何單位申請?
A6:
僱用期間連續滿30日以上之雇主得申請僱用獎助,但第1次申請必須於僱用滿30日起90日內提出申請;之後得於每滿3個月之日起90日內,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Q7:
所謂僱用期間,應如何計算?
A7:
僱用期間之認定,自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1個月以30日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逾20日而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Q8:
雇主申請僱用獎助,應準備哪些文件?
A8:
  1. 僱用獎助申請書。
  2. 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出勤紀錄。
  3. 受僱勞工之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
  4.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Q9:
雇主在何種情形,不予給付僱用獎助?
A9: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僱用獎助:
  1. 申請僱用獎助前,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或申請僱用獎助期間,所僱用之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經列計為雇主應依法定比率進用之對象。
  2. 未為應參加就業保險之受僱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3. 僱用雇主或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4. 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勞工。
  5. 僱用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6. 同一勞工之其他雇主於相同期間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7. 第四條受委託之單位僱用自行推介之勞工。
  8. 庇護工場僱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
   
Part 3 臨時工作津貼與求職交通補助金
   
Q1:
本辦法規定之臨時工作津貼與求職交通補助金,與就業促進津貼規定的有何不同?
A1:
本辦法的適用對象為就業保險之失業被保險人,另外本辦法已領取養老給付或退休金之失業被保險人亦得適用本辦法。其他規定內容皆與就業促進津貼的規定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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