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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薪補貼要點」及「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答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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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_icon首頁 求才百科 僱用獎助津貼 「時薪補貼要點」及「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答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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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安定時薪補貼試辦要點」及「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答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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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安定時薪補貼試辦要點」及「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答客問
96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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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時薪勞工僱用安定」補貼每小時10元,因為首次申請需在本要點生效日之第31日起至第120日內,如在上述時間點以後才成立的公司,可否申請補助?
A1:
「僱用安定時薪補貼試辦要點」第3點第1項第1款規定,雇主於符合本要點生效前已僱用之勞工於本要點生效後仍持續在職者,得申請時薪補貼。另本要點自96年7月1日生效,故「本要點生效日之第31日起至第120日內」為7月31日起至10月28日內,如在上述時間點以後才成立的公司,則無「本要點生效前已僱用之勞工」,不符申請補貼條件。
 
Q2:
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50人者,可以申請補助,如果員工其中有領月薪及時薪人員,人數是合併計算在50人以下或分開計算50人以下?
A2:
「僱用安定時薪補貼試辦要點」第2點第3項有關中小企業規模之規定,係依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所定: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50人者,又該標準第5條規定:「所稱經常僱用員工數,係以臺閩地區勞工保險機構受理事業最近12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為準。」。故不分其員工所領者為月薪或時薪,均應合併計算人數。
 
Q3:
如果在學生時期打工,現在重返職場之婦女,是否符合「弱勢勞工僱用獎助」規定,可不可以申請補助?
A3:
「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之獎助對象包括僱用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2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如果在學生時期打工,現在重返職場之婦女,難謂其係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並不符合二度就業婦女之條件,惟其若符合「失業期間連續達5個月以上者」,仍可適用本辦法。
 
Q4:
如事業單位有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僱用安定時薪補貼」僱用人數的認定,是以合併計算未滿50人或以個別分支機構未滿50人認定?
A4:
企業規模依「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所定: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50人者,又該標準第5條規定:「所稱經常僱用員工數,係以臺閩地區勞工保險機構受理事業最近12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為準。」故50人之判斷係以1個投保單位為計算單位,與事業單位之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區別無關。
 
Q5:
本要點生效前已僱用之勞工於本要點生效後仍持續在職,可以申請補助,但如果生效後才僱用者有補助?
A5:
「僱用安定時薪補貼試辦要點」第3點第1項第1款規定,雇主申請補貼之勞工須符合「本要點生效前已僱用之勞工於本要點生效後仍持續在職」之條件,故生效後才僱用者不符補貼條件。另雇主於96年7月1日以後,若有新進勞工之需求,可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辦理求才登記後,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推介,並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則可依「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之規定申請獎助。
 
Q6:
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以上雇主(A、B),A雇主以僱用身心障礙者每週20小時以上,提出申請補助5,000元,B雇主以僱用未滿32小時還可以有補助?
A6:
「A雇主以僱用身心障礙者每週20小時以上,提出申請補助5,000元」,故應係依「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之規定申請,查雇主依該辦法申請獎助,應先符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辦理求才登記後,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推介,並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如已推介該勞工全時工作,則針對同一勞工即不會再推介部分工時工作,故本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既已推介該身心障礙勞工為20小時以上之全時工作,縱其另有一項未滿32小時之工作受僱於B雇主,則其並非經由推介,而是由B雇主自行僱用,故B雇主不符獎助規定。
 
Q7:
如雇主原已僱用弱勢勞工(非經公立就服機構或受託單位推介之弱勢失業勞工)可否因辦法實施後申請補助?又如何申請?因一般雇主一再反應是否非先解僱原有弱勢勞工,再經推介才可?
A7:
「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規定,雇主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辦理求才登記後,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推介,並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如雇主原已僱用弱勢勞工則不符申請條件。另該辦法第7條第4款規定「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1年勞工」及「雇主於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非法解僱勞工之情事」,均不予發給僱用獎助。請雇主切莫因要申請獎助而解僱原有弱勢勞工,如此依法仍不予核發。
 
Q8:
本辦法是否確定96年7月1日正式實施?因媒體一再報導勞資雙方均有疑義包含新聞稿也未明確說明,因此該如何回應民眾?
A8:
「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於96年7月4日修正發布,修正條文自96年7月1日施行。另「僱用安定時薪補貼試辦要點」於96年6月29日發布,並自96年7月1日生效。
 
Q9:
若對「時薪勞工僱用安定」及「弱勢勞工僱用獎助」有疑義,還有哪些單位可以詢問?
A9:
以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的聯繫窗口均可受理回答相關問題:
1.就業服務科技客服中心:0800-777-888。
2.電話服務中心:(02)8590-2567。
3.就業輔導組:(02)8590-2605~8590-2608。
4.亦可就近洽詢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Q10:
僱用50人以下的中小企業中的特定事業單位,是否包含了加盟連鎖的超商?
A10:
「僱用安定時薪補貼試辦要點」第2點第1項規定:「本要點於下列各行業適用之:……(七)超商商店……」第2項規定:「前項各行業雇主……,以中小企業為限。但以連鎖加盟型態經營者,其直營連鎖店不適用本要點。」故僱用50人以下的中小企業中的特定事業單位,包含加盟連鎖的超商,但其中直營連鎖店不適用。
 
Q11:
弱勢勞工中的: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2年以上,如何認定?
A11:
考量「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2年以上」涉及個人之主觀性(家庭因素)及舉證不易(2年),故二度就業婦女免檢附證明文件,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逕至勞工保險局電子閘門查詢確定。
 
Q12:
如僱用部分工時的勞工,每週工作時間為35小時是否可以申請補助?如無法申請補助,雇主就會降低勞工的每週工時來申請補助,如降低勞工每週工時勞工收入就會減少,那麼此一政策受惠者是雇主,勞工是受害者?
A12:
「僱用安定時薪補貼試辦要點」申請條件之一為:「僱用之勞工每週工作時數未滿32小時」,故如勞工每週工作時間為35小時,雇主則不符補貼規定。又有關雇主降低勞工的每週工時部分,此間涉及勞動契約之變動,需勞雇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方得成立。如有勞資爭議情事發生,雙方當事人均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另是否即為「受惠者是雇主,勞工是受害者」,則須由數個層面多加思量,包括對勞工而言,於時薪已調高之前提下,即便工作時數減少,但總薪資未必減少,例如工作時數35小時,時薪80元,每週薪資為2,800元;時薪調整為95元後,若工作時數31小時,每週薪資為2,945元,且雇主減少該勞工工時後,仍須有其他勞工來作業及雇主可能增加全時工作者之僱用意願等等諸多延伸變化,故亦難以斷言何者為受惠、受害。
 
Q13:
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符合規定之多家雇主者,各雇主均得依本要點申請補貼,並以申請送達受理機構之時間,依序核發,請問可否以郵寄方式受理?
A13:
可以,但「申請送達受理機構之時間」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到之時間為準。
 
Q14:
「弱勢勞工僱用獎助」僱用期間連續滿3個月以上之雇主,得於每滿3個月之日起90日內,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時如勞工已離職可否申請補助?
A14:
可以。但第一次申請必須僱用滿3個月。
 
Q15:
雇主領取僱用獎助,同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服務之轄區,同一年度以50人為限。同一年度以50人上述所指的是就服機構轄區或雇主的名額?
A15:
上述所指的是雇主的名額而非就服機構轄區的名額,例:A雇主由「板橋就業服務站」推介僱用勞工50人,在「臺北市就業服務站」也推介30人給A雇主僱用,二處也都可以申請補助。
 
Q16:
為何選定速食業等行業?
A16: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所做部分工時勞工綜合實況調查報告顯示,從事部分工時以服務業人員最多,故以打工族參與服務業最多的速食店、飯店、餐廳、飲料店、大賣場、百貨公司、超商商店、加油站為特定之行業,另為求周延,再加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以因應實際情況彈性調整。
 
Q17:
為何限定為僱用員工50人以下之行業?
A17:
本措施以補貼中小企業為主,依據依據經濟部94年7月5日發布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定義,中小企業為經常僱用員工人數未滿50人者。
 
Q18:
僱用部分工時勞工的雇主為何補貼10元?
A18:
以原基本工資17,280元為例,時薪計算合理化,應為每小時87元,基本工資調整後,時薪為每小時95元,取其差額之整數,故補貼雇主10元。
 
Q19:
「時薪勞工『僱用安定』措施」為何訂定試辦1年?
A19:
基本工資調整後,為促進僱用安定、避免雇主解僱在職勞工,故運用薪資補貼,並以1年為過渡期,協助勞雇雙方維持穩定僱用關係。
 
Q20:
為何有限定行業及限定對象之區別?是否有違公平正義?
A20:
「時薪勞工僱用安定措施」係以僱用安定為目的,凡是時薪制中小企業之服務業在職勞工均為受保障之範圍,故不限定對象,另為免補貼大型企業,故限定中小企業;「弱勢勞工僱用獎助」係以促進弱勢失業勞工就業為目的,故限定勞工之範圍。惟勞工受何種企業所僱用均不影響其就業之目標,故不限定行業。如此設計實已兼顧公平正義原則。
 
Q21:
符合規定之雇主何時可以申請補貼或獎助?
A21:
「時薪勞工僱用安定措施」自該項措施生效日起雇主僱用滿1個月即可提出申請(亦得按季提出申請);「弱勢勞工僱用獎助」於雇主僱用弱勢失業勞工滿3個月後,即符合資格,可按季提出申請。
 
Q22:
雇主應向何單位申請補貼或獎助?
A22:
雇主申請「時薪勞工僱用安定措施」應向實際勞務提供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雇主申請「弱勢勞工僱用獎助」應向辦理求才登記及推介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Q23:
補貼方案會不會導致企業解僱正職員工,拉低現有部分工時員工薪資,以獲補助。
A23:

一、時薪補貼自生效日起,雇主已僱用之在職勞工才得以適用,且雇主於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非法解僱勞工之情事則不予補貼,即是兼顧在職勞工之僱用安定且預防雇主惡意解僱、取巧適用本時薪補貼措施之規定。

二、另為避免雇主拉低現有部分工時員工薪資以獲補助,本措施採「定額補貼」而非採「差額補貼」,雇主必須以符合規定之按時計酬方式給付薪資。

 
Q24:
薪資本來就是雇主應支付的成本,不應由政府補助。
A24:
薪資固然係企業及雇主應付之生產成本,但就業服務法亦明定政府負有促進國民就業之責,為兼顧促進就業政策及經濟產業發展、勞工權益及資方勞動成本之考量,政府於基本工資調整後,為減緩對中小企業及就業勞動市場之衝擊,爰訂定各項基本工資調整之配套措施。
 
Q25:
政府拿人民納稅的錢來補助雇主,這樣公平嗎?
A25:
「時薪勞工僱用安定措施」是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辦理,故所需經費是由聘僱外國人的雇主所繳納的就業安定費支應;「弱勢勞工僱用獎助」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的獎助雇主僱用本國籍失業勞工辦理,故由就業保險基金支應。二者的經費來源都不是取自人民繳的稅款。
 
以下為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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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6:
配套措施手冊P.26第二條最末段『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十人者』,其五十人是搭配P.33第十條第七項『最近12個月為其所有員工投保勞工保險之加保單影本』,此證明是為了證明申請期間公司人數50人以下,那所證明的確切文件是什麼?是如同身心障礙補助人數證明所附的「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繳款單」這一份嗎?或是其他證明文件,請列舉?同上,此申請是指申請日前一個月往前推算12個月嗎?
A26:
加保單(影本)或加保繳款單(影本)或是其他可供審核之文件證明每月投保之員工人數皆可。最近12個月應指申請補貼之月份往前推12個月,例如96年8月5日申請96年7月份之補貼,即應審核其95年7月至96年6月份之投保勞工保險之加保單影本,如該公司係95年10月才成立,則提具95年10月(當無95年7月至9月之投保資料)至96年6月之證明文件。
 
Q27:
補助期間是以『實際僱用』領薪資時開始算,還是『加保日』時開始計算?
A27:
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並自僱用日起為受僱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實際僱用日」,即同時為其加保之「加保日」。
 
Q28:

僱用安定時薪補助適用以下行業(一)速食店(二)飯店(三)餐廳(四)飲料店(五)大賣場(六)百貨公司(七)超商商店(八)加油站(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以上行業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中所載明的「營業項目」審核,而建設局核發的營業項目中,在以上的部分行業中無法由其營業項目認定是否符合。如:九大文具行、麵包店、汽車美容百貨業、加油站分站、速食、餐廳…等,均可適用嗎?

補充:飯店旅館業、飲料菸酒、百貨零售、便利商店、麵包店為建設局中所載明的營業項目。

A28:

「營利事業登記證」中所載明的「營業項目」因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核發,同一類之店家所持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營業項目」有所差異,應先與雇主詢問訪談,若仍無法確認,應洽當地核發證明之單位詢問以供審核參考。
 
Q29:
「僱用安定時薪補貼試辦要點」第3點規定「前點所定之雇主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時薪補貼」,若雇主符合第3點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但並未符合第3點規定「僱用之勞工每週工作時數未滿三十二小時」,該雇主於本要點生效後才改善勞工工作時數以符合本要點規定,該雇主是否符合請領資格?若是該雇主符合請領資格,應以何日期來認定為起使日,計算其僱用期間?
A29:
本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前點所定之雇主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時薪補貼」,非「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且應是審查「該申請補貼月份」是否符合規定,又本要點第3點第2項規定:「前項時薪補貼,自本要點生效日起,依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小時補貼雇主新臺幣十元。」自本要點生效日起,開始補貼。
 
Q30:
依上述問題,若雇主未符合第4點規定「已為僱用之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該雇主於本要點生效後才為其加保,是否符合請領資格?若是該雇主符合請領資格,應以何日期來認定為起使日,計算其僱用期間?
A30:
依本要點第3點第4款規定「已為僱用之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至少96年7月1日起需加保就業保險,如無則不符合補貼資格。
 
Q31:
補貼係按月申請,若勞工當月各週工作時數均不同(如加班、代班等情況,可能造成當週超出32小時),則其每週工作時數如何表示?是否以其月工作時數平均之?
A31:

本要點第3點第1項第3點規定,「僱用之勞工每週工作時數未滿32小時」,故部分工時按時計酬者,每週工作時數如為32小時以上(含32小時)則不予補助。

每週工作時數計算方式為,[每月總工作時數÷當月月曆日數]×7日,未達32小時者,才符合補貼資格。例如:96年7月第1週工作20小時、第2週25小時、第3週34小時、第4週工作32小時,[111小時÷31日]×7日=25.06日,未滿32小時符合補貼資格。
 
Q32:
時薪補貼申請書中,申請廠商須就要點第6點規定情事,簽章切結並負一切法律責任;惟就該點第3款:「同一勞工之其他雇主,於相同時間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補貼或津貼。」廠商反映意見如下:
(1)公司如何得知眾多員工中, 誰有無其他雇主?且所謂補貼或津貼既均為雇主所領取,員工本身可能亦不知情,要雇主作此項切結,不無刁難之嫌。(2)即便某員工之其他雇主曾請領政府補貼或津貼,亦因有其符合申請之要件,而「僱用安定時薪補貼要點」,係單為因應本次基本工資調整所訂,公司既為「用人」及「實際支付工資」之一方,則其他雇主有無申請補貼或津貼與公司何干?又那些補貼或津貼究與基本工資調漲有何關係?如此重重設限,令人懷疑政府誠意。
A32:
本要點第6點仍有問題所提以外之情形,依本會訂定相關補助或津貼辦法規定及審計部查核要求,該作法為必要性之考量。另補貼係以「該勞工」僱用安定為考量,無法漫無限制給予所有雇主補貼。惟該雇主意見列入未來政策檢討意見。
 
以下為高屏澎東區就業服務中心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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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3:
直營連鎖店該如何認定?從營利事業登記可否得知?
A33:
連鎖加盟之類型多可區分為6類:包括:1.直營連鎖(由加盟總部直接投資店面,人員全部由總部僱用);2.委託加盟(總部負責店鋪裝潢、器具設備購置,加盟者負擔經營基本開銷,雙方協議利潤拆帳方式);3.特許加盟(總部提供生財器具,加盟者出資負責店鋪裝潢及負擔經營基本開銷,雙方協議利潤拆帳方式);4.自願加盟(除與總部貨源往來外,加盟者負擔開辦費用、管銷費用,利潤自享、自負盈虧);5.協力加盟(彙集特許加盟及自願加盟特色,利潤自享);6.合作加盟(由性質相同的獨立商店共同合作,聯合採購、促銷、廣告等工作)。故實務判定其經營型態是否屬於直營連鎖店,除由公司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登記證),可請其提供加盟契約書或其他文件及應依前開連鎖加盟類型之特性進行雇主訪談以為判定參考。
 
Q34:
僱勞工每週工時未滿32小時是以每週確認還是以當月合計後平均計算每週工時?
A34:
每週工作時數計算方式為,[每月總工作時數÷申請當月之月曆日數]×7日,未達32小時者,才符合補貼資格。例如:96年7月第1週工作20小時、第2週25小時、第3週34小時、第4週工作32小時,[111小時÷31日]×7日=25.06日,未滿32小時符合補貼資格。(同Q6)
 
Q35:
時薪僱用安定試辦要點所指向勞務所在地提供申請,就服中心需檢視哪些文件才能判定此項規定?
A35:
請按本要點第3點第4項之規定向雇主洽詢該勞工實際勞務提供之所在地,必要時得依本要點第4點第1項第8款,雇主應檢附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請雇主提供相關資料作為審核參考。
 
Q36:
「僱用安定時薪補貼試辦要點」第3點,……雇主應於本要點生效日之第31日起至第120日內申請…雇主僱用員工時間,在7月1日前需僱用多久才能申請?
A36:
依本要點第3點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本要點生效前已僱用勞工於本要點生效後仍持續在職者即可,非需僱用滿多久才能申請,例如96年6月5日始為僱用,於96年7月1日後持續在職者,可為適用對象。(同Q8)
 
Q37:
如6月30日進用加保,但卻於8月22日離職(2個月又3周),此補助時間為何?(依僱用安定時薪補助試辦要點)
A37:
依本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時薪補貼自本要點生效日(96年7月1日)起,依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小時補貼雇主新臺幣10元,故按題例,係從96年7月1日至8月22日為補貼期間,並依每小時補貼新臺幣10元為補貼金額計算。
 
Q38:
每月日數有28.30.31三種,前項每週未滿32小時之計算方式是否不論申請該月之日數為何,均皆以一個月為三十日計算?還是以實際該月日數計算?
A38:
每週工作時數計算方式為,[每月總工作時數÷申請當月之月曆日數]×7日,未達32小時者,才符合補貼資格。例如:96年7月第1週工作20小時、第2週25小時、第3週34小時、第4週工作32小時,[111小時÷31日]×7日=25.06日,未滿32小時符合補貼資格。(同Q2)
 
Q39:
6月1日求才、7月5日求職推介、7月10日僱用、9月6日加保進用,該情形是否符合新法申請資格?(求才檔已於8月1日關閉)?
A39:
「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於部分條文修正後,雖刪除雇主應於求才登記日後2個月內僱用之規定,但修正條文第4條第1項第1款獎助條件規定,雇主應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並自僱用日起為受僱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僱用日應即為申報參加就業保險之加保日,請依規定辦理,若未依規定辦理,應請補正(提出申請追溯加保之證明文件)。
 
Q40:
時薪僱用安定試辦要點需僱用滿多久才能申請?

A40:

依本要點第3點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本要點生效前已僱用勞工於本要點生效後仍持續在職者即可,非需僱用滿多久才能申請,例如96年6月5日始為僱用,於96年7月1日後持續在職者,可為適用對象。
 
Q41:
補貼試辦要點中,對於求職人與雇主之間無血親之關係,沒有明確規範,是否也造成有打卡、無上班之情形。補貼試辦要點訪查時不易,因員工上班時間需輪班,對於就服站訪查時,不易掌握求職人是否確實上班,而產生弊端。
A41:
本要點第6點不予發給時薪補貼之情形並無針對求職者及雇主之關係作適用排除,求職者之出勤情形及是否有不實領取津貼之情形應依規定辦理。查核方式有含電訪、親訪及其他,請依實際需求彈性運用。另需審核印領清冊及申請補貼時數或依實際審核需求請雇主提供出勤資料或員工上下班之簽到表或證明文件以資佐證。
 
Q42:
僱用安定時薪要點生效前之僱用若是月薪制,本要點生效後採時薪制,是否適合本要點申請資格?
A42:
依本要點第3點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雇主須本要點生效前已僱用勞工於本要點生效後仍持續在職,並以符合規定之按時計酬方式僱用者,若生效前(或生效後)係月薪制之僱用方式則不符合規定。
 
Q43:
有關行業別-大賣場、百貨公司或超商商店之判斷,如何經由營利事業登記證記載之項目得知?
A43:
「營利事業登記證」中所載明的「營業項目」,因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核發,同一類之店家所持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營業項目」有所差異,應先與雇主詢問訪談,若仍無法確認,再洽當地核發證明之單位詢問以供審核參考。
 
Q44:
一般卡及僱獎之介紹卡,而補貼試辦要點,在實務操作上,該如何與前二者做區別。
A44:
依本要點第3點第1項第1款規定,雇主應於本要點生效前已僱用該勞工並於本要點生效後仍持續在職者。於期限內向勞工實際勞務提供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時薪補貼,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要點規定,核定申請案之補貼經費後撥款。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並無推介、開介紹卡之法定程序,更無與僱用獎助推介卡如何區分之情形。
 
Q45:
如有獎金配置制度,其是否可算入工資內計算?
A45:
本要點第3點之補貼條件僅以符合規定之按時計酬方式僱用該在職勞工作薪資條件之規範,故只要薪資達時薪95元,以時薪給薪皆係符合規定。
 
Q46:
依職訓局提供之資料,「直營連鎖」之定義為:由加盟總部直接投資店面,人員全部由總部僱用。則是否得由營利事業登記證記載之「資本額」逕行予以認定,例如:營登記載資本額與總公司相符,即認定其為「直營連鎖」,或有其他審查方式?但是,人員是否全部由總部僱用,又該如何審查?又「分公司」是否歸屬於「直營連鎖」?
A46:
企業規模依「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所定: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50人者,又該標準第5條規定:「所稱經常僱用員工數,係以臺閩地區勞工保險機構受理事業最近12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為準。」故50人之判斷係以1個投保單位為計算單位,與事業單位之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區別無關。另是否為「直營連鎖」,可請申請人提供加盟契約書供審核。
 
Q47:
中小企業指「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50人者」,依會議討論係以第1次申請前12個月之平均投保人數核算。係指從7/1往前起算(96/6-95/7)嗎?又第2次以後申請是否就可免附?
A47:

「最近12個月為其所有員工投保勞工保險之加保單影本」
前開證明文件為加保單(影本)或加保繳款單(影本)或其他可供審核之文件可證明每月投保之員工人數皆可。最近12個月之平均投保人數,指本要點施行(96年7月1日)前,最近12個月內平均每月經常僱用人數,以做為企業規模之認定。申請之補貼月份往前推12個月(96年6月至95年7月)之平均月投保人數,例如:96年8月5日申請96年7月份之補貼,即應審核其95年7月至96年6月份之投保勞工保險之加保單影本,如該公司係95年10月才成立,則提具95年10月至96年6月之證明文件。(當無95年7月至9月之投保資料)。

前開證明文件只要於首次申請時提供審核即可,第2次以後申請免附。

 
Q48:
兩要點規定「僱用之勞工每週工作時數未滿32小時」,假如其中有1週超過32小時,則係當月不予核發或申請月份全部不予核發。
A48:
本要點第3點第1項第3款規定,「僱用之勞工每週工作時數未滿32小時」,故部份工時按時計酬者,每週工作時數如為32小時以上(含32小時)則不予補助。

每週工作時數計算方式為,[每月總工作時數÷當月月曆日數]×7日,未達32小時者,才符合補貼資格。例如:96年7月第1週工作20小時、第2週25小時、第3週34小時、第4週工作32小時,[111小時÷31日]×7日=25.06日,未滿32小時則符合補貼資格。
 
Q49:
僱用安定要點規定:「已為僱用之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是否指僱用時(96/7/1前)即應加就保。
A49:
依本要點第3點第4款規定「已為僱用之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至少96年7月1日起需加保就業保險,如無則不符合補貼資格。
 
Q50:
同時受僱多家雇主者,各雇主均得申請補貼,並以申請送達受理機構之時間,依序核發。有關「申請送達」之時間以何為標準,如係郵戳或親自送達或...?如有補件情形或同一日送達者,其順序如何排列?
A50:

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符合規定之多家雇主者,各雇主均得依本要點申請補貼,並以申請送達受理機構之時間,依序核發,並可以親自送達、郵寄送達或其他方式送達,但「申請送達受理機構之時間」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到之時間為準,若有同一日送達,仍依送達之時間為順序依據。
另若先送達受理機構之申請案件,有資料不符規定或需補件之情形,則應先判斷該不符合規定之資料為何性質,究係屬資格不符之情形,亦或補送或修正之證明文件不影響其補貼資格者。若屬違反本要點第3點規定或其他必要之條件者,例如未申報參加就業保險,經受理機構上電子閘門查詢結果,確實未參加就業保險,係屬資格不符之情形,當然不符合規定,即無補件之情形。

又每週工作經審查確實達32小時以上,則違反第3點第1項第3款規定。反之,如未檢附「最近12個月為其所有員工投保勞工保險之加保單影本」,為審核其補貼之資格,應保留其優先申請之權利,限期請其補件,若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件,則應駁回其申請,第2順位送達者則取得受審核核發之權利。
 
Q51:
規定第1次申請期限,應於本要點生效日之第31日起至第120日內提出;是否為96年7月31日起至96年10月28日止?惟96年10月28日為周日,此情況該如何處理?

A51:

依「僱用安定時薪補貼試辦要點」第3點規定,雇主應於本要點生效日(96年7月1日)之第31日起至第120日內提出,係指應於96年7月31日起至96年10月28日止提出申請,亦即首次申請應於前開期限內提出,否則即為逾期提出,喪失申請資格。惟因期限到期日(96年10月28日)適逢假日,故可延至96年10月29日提出申請。
 
Q52:
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若雇主以簽定定期契約工方式僱用,是否可以申請?(也許只簽3個月期滿離職,或是依表現再續約)臨時工工作的性質,僱用3個月後,是否能申請?計算雇主發放受僱者薪資標準,及工作時數底限?

A52:

雇主與勞工之定期契約若以3個月為期,3個月僱用期滿係符合「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僱用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之規定,具核發資格,惟同仁於運用僱用獎助協助長期失業勞工就業時,推介此種「短期性」之就業工作機會予該勞工,於就業3個月之後又須面臨失業,該就業推介是否符合僱用獎助及就業服務之精神?尚請同仁檢討此種情形是否符合就業服務之專業及職責,是否顧及勞工之權益抑或只是為獎助雇主而進行推介。

另雇主發放受僱者薪資標準計算,及工作時數底限請依辦法規定辦理。

 
Q53:
「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僱用安定時薪補貼試辦要點」每人每月最高補助上限金額?
A53:
「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規定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32小時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20時以上,僱用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者,依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10,000元;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未達32小時,僱用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者,依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10元。「僱用安定時薪補貼試辦要點」規定僱用之勞工每週工作時數未滿32小時,依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小時補貼雇主新臺幣10元。故若符合規定,則全時工作者,依勞工人數每人每月發給雇主新臺幣10,000元,部分工時者,依勞工每人每月工作時數乘以10元核給雇主,無需計算最高補助上限金額。
 
Q54:
「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僱用安定時薪補貼試辦要點」同一家公司可否同時請領這二種津貼?(不同員工)
A54:
「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與「僱用安定時薪補貼試辦要點」均未針對同一雇主僱用不同勞工有所限制,雇主得各依規定申請。
 
Q55:
同一家雇主正職人員,下班後又在同一家雇主兼職工作,如何申請時薪補助?
A55:
時薪補貼之請領條件之一為:「僱用之勞工每週工作時數未滿32小時」,若同一家雇主正職人員,下班後又在同一家雇主兼職工作,因不論正職、兼職,係為同一勞工受僱於同一雇主,其每週工作時數應正職、兼職合計計算之,以審核每週工作時數是否未滿32小時,再確定有無符合申請時薪補助。
 
Q56:
「非營利事業單位」如僱用部分工時人員可否申請時薪僱用補助?
A56:
「僱用安定時薪補貼試辦要點」規定以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且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50人之速食店、飯店、餐廳、飲料店、大賣場、百貨公司、超商商店及加油站等行業,於要點生效前已僱用之勞工(每週工作時數未滿32小時)於要點生效後仍持續在職者,雇主得依受僱勞工人數等規定申請每人每小時補貼新臺幣10元。本案非營利事業單位可否申請,應依要點之規定辦理。
 
Q57:
今年6/10就服站推介身心障礙之失業勞工(某甲)給A雇主,每週僱用20小時以上,6/15某甲又在B雇主處(速食店)找到部分時薪人員工作,如果A雇主提出申請補助5,000元,B雇主可否再以僱用未滿32小時時薪人員資格申請補助?

A57:

依「僱用安定時薪補貼試辦要點」第6點規定:「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時薪補貼:……(三)同一勞工之其他雇主,於相同期間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故B雇主不得再以僱用未滿32小時時薪人員資格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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